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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相關規定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科

一、依據藥事法第2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5條規定,藥商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違者依藥事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特此提醒。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06年3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61600625號公告「藥商(局)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藥商(局)利用通訊交易通路販賣醫療器材,應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且目前僅開放藥商(局)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及部分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如需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醫療器材,應先向本局辦理登記核准後始得為之,相關規定及申請文件請至本局網頁-便民服務-下載專區-藥政類-通訊交易通路登記申請書及業者授權書中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