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4年12月5日管制字第1145031490號函辦理。 二、旨案公告自114年12月23日起生效,原本府114年6月18日府交規字第1140362335號公告廢止。
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4年12月5日管制字第1145031490號函辦理。
二、旨案公告自114年12月23日起生效,原本府114年6月18日府交規字第1140362335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