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三、本辦法所稱專門職業人員,指經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者;所稱技術證照人員,指領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技能檢定之技術士證者,或經其認可之專業認證機構所核發之具有技術士證同等效力之技能職類證書者。
四、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資料卡(1式3份)(請加蓋商號及負責人印章以示負責)。
2.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資格證明文件、身分證、契約書影本各一份(均請加蓋當事人印章)。
3.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請加蓋商號及負責人印章以示負責)。
五、填表及檢附文件時注意事項:
(一)申報廠商之負責人、姓名、廠商名稱、地址、均需與所附文件相符
(二)契約書,均述明任用起訖(或仍在職中)年月日。
如有疑問時,請電洽:新竹縣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科(電話:03-5518160分機225熊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