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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式醫療器材應建立來源流向與保存來源、申報來源及流向資料

  • 發布單位:食藥檢驗科

一、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9條規定,醫療器材商和醫事機構(含醫美診所)未依辦法規定建立及保存之資料或應申報未申報者,依同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幣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
110年04月20日衛授食字第1101602299號公告訂定「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954)。

三、植入式醫療器材品項規定:
110年04月28日衛授食字第1101603553號公告訂定「應建立與保存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及「應申報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品項」,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生效。(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986)。

四、「應申報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品項」如有使用下列:(一)E.3610植入式心律器之脈搏產生器。(二)I.3540矽膠充填之乳房彌補物。(三)L.5980經陰道骨盆腔器官脫垂治療用手術網片者。應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之20日前,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系統。

五、「應建立與保存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為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所定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植入式醫療器材品項,並隨時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辦理。

六、醫療器材商及醫事機構依規定建立資訊之保存期間,除本法第19條第2項申報品項應永久保存外,其餘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