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3年7月22日院臺食安長字第1135014480號函辦理。 二、因應「中國大陸煤油罐車混裝食用油」案,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食品製造業者及物流業者: (一)運送食用油脂之槽車採專車專用,並有槽車載運歷程紀錄,以供查核佐證裝載品項。 (二)運輸車輛應於裝載食品前,檢查裝備,並保持清潔衛生;並應能防止交叉污染。 (三)食品物流業應訂定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確保產品安全衛生。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3年7月22日院臺食安長字第1135014480號函辦理。
二、因應「中國大陸煤油罐車混裝食用油」案,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食品製造業者及物流業者:
(一)運送食用油脂之槽車採專車專用,並有槽車載運歷程紀錄,以供查核佐證裝載品項。
(二)運輸車輛應於裝載食品前,檢查裝備,並保持清潔衛生;並應能防止交叉污染。
(三)食品物流業應訂定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確保產品安全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