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署屢接獲我商業者出口至歐盟會員國之迷你果凍類產品含未准用之食品添加物E407(鹿角菜膠)及E410(刺槐豆膠),遭歐方擋關或要求回收產品。
二、依據歐盟Regulation (EC) No 1333/2008附件二PART C規定,Group I部分食品添加物不得用於迷你果凍杯(jelly mini-cups)或迷你果凍膠囊(jelly mini-capsules)產品。
三、依其立法意旨,前述產品係指裝在半硬質(semi-rigid)迷你杯或迷你膠囊中質地結實(firm consistency)之果凍產品,可供人以捏擠迷你杯或膠囊之方式使產品入口,且得一口(one bite)食用。另因條狀果凍(jelly straw)攝食方式與迷你杯果凍相同,可在未咀嚼下一次吞食,而有引起致噎食(choking)之風險。因須顧及不識字之消費者(幼童),僅於產品上標示「請勿一次性吞食」及「請勿吞食整份產品」等警語,尚不足以處理前述風險。倘業者擬出口果凍相關產品至歐盟,請務必符合歐盟相關規定。
四、為避免出口食品因違反擬輸出國家之法規遭處分,有損業者貿易及商譽,請貴會惠予協助提醒業者,輸銷至歐盟之產品,其食品添加物務必符合歐盟Regulation (EC) No 1333/2008規定,並隨時關注歐盟法規
異動,併請依國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落實自主管理,確保產品之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