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藥癮者心理諮商
  • 接種新冠疫苗
  • 預防愛滋與性病
  • 長者防跌 樂活關懷
  • 高齡友善
  • 資訊安全
  • 拒絕毒品
  • 維持防疫好習慣
  • 成人健檢
  • 銀髮運動

食品業者人員之健康檢查自發布令日期起刪除「肺結核」乙項。

  • 發布單位:食藥檢驗科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6月4日衛授食字第1141300945號令辦理。

二、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5條附表二第1點「人員衛生管理…進用食品從業人員時,經醫療機構檢查A型肝炎、傷寒、出疹、膿瘡、外傷、手部皮膚病等合格後,始得聘僱;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食品從業人員前述檢查至少1次。」

三、相關資訊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或本局局網(首頁>業務專區>食藥檢驗業務>相關公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