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藥癮者心理諮商
  • 接種新冠疫苗
  • 預防愛滋與性病
  • 長者防跌 樂活關懷
  • 高齡友善
  • 資訊安全
  • 拒絕毒品
  • 維持防疫好習慣
  • 成人健檢
  • 銀髮運動

轉知農業部訂定發布「藥商應定期申報動物保護藥品販賣資料申報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食藥檢驗科

一、依據農業部115年1月2日農授防字第1141862179號令辦理。

二、依據農業部「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藥商販賣動物保護藥品應登載藥品名稱、交易日期、數量、批號、買受來源、販賣對象等相關資料,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至少保存三年,並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登載資料,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申報之。

三、轉知農業部發布之旨揭要點如附件,另有關前開管理辦法相關資訊,請逕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網站「主題專區/獸醫師專區/法規」網頁(網址:https://gov.tw/RfK)查閱(農業部聯繫窗口:朱小姐;電話:02-3343-6423;電郵:chu7@aphi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