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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以衛授食字第1142006141號令修正發布

  • 發布單位:食藥檢驗科

一、旨揭「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以衛授食字第1142003133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二、旨揭發布令,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