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應衛生福利部114年6月4日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114年12月17日公告「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及依據實際認驗證作業需求,修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作業程序」及「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修訂重點如下:
(一)增修驗證機構見證評鑑及食品業者重新驗證流程,以完善認驗證程序。
(二)新增認證及驗證評鑑流程電子化程序,以符合實際認驗證作業需求。
(三)新增抱怨、訴願方式,以完善認驗證之行政程序。
(四)新增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處理流程,以完善驗證程序。
(五)修正驗證申請書及驗證證明書範本,以符合現行規範及應取得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
(六)除前述原則性修改,亦進行文字酌修,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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