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業經農業部會銜衛生福利部於115年4月22日以農防字第1151861953號、衛授食字第1150010160號函註銷。 二、另依動物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用藥物類別,得由獸醫師(佐)填入診療紀錄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上開公告之人用藥品類別為動物保護藥品,得由藥商或藥局供應予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款至第6款及第10款之機構供獸醫師使用。
一、旨揭「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業經農業部會銜衛生福利部於115年4月22日以農防字第1151861953號、衛授食字第1150010160號函註銷。
二、另依動物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用藥物類別,得由獸醫師(佐)填入診療紀錄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上開公告之人用藥品類別為動物保護藥品,得由藥商或藥局供應予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款至第6款及第10款之機構供獸醫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