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12月22日衛授食字第1091107596號函辦理。
二、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9條,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第7至第11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10年1月1日起開始辦理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檢查及證明書之核發,為利業務推動,爰針對化粧品業者申請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相關事宜,訂定旨揭申請須知。
四、旨揭文件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業務專區>化粧品>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專區(含自願性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