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強化藥品之流通管理,重申於輸入藥品原料藥及製劑時,應於進口報單之「規格」欄位註明「批號」,並依規範格式填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12月31日FDA藥字第1091408705B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藥品流通管理,業者於輸入藥品原料藥及製劑時,應於進口報單「規格」欄位,填列「批號」,前業經衛生福利部107年11月7日衛授食字第1071105681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6月14日FDA藥字第1081405768A號函,請藥業相關公協會週知其會員在案。
三、上揭填列批號規範說明如下:
(一)應填報於進口報單『規格』欄位。
(二)批號填報方式:(批號:_#)。例如:批號543,填報為(批號:543#);批號543、210,填報為(批號:543,210#)」。
四、另倘藥品輸入業者遇有藥品於通關放行後,發現批號申報錯誤之情事,可自行依「廠商補登批號路徑說明」操作(如附件),至藥證系統登打正確批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