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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瘦身美容業者應符合相關規定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科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01月26日FDA器字第1101600717號函辦理。

二、經濟部前於109年4月10日會銜相關主管機關,公告訂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有關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自110年1月1日起應符合上述規定,另「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同日廢止。

三、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惠予轉知並輔導所屬瘦身美容業者於發行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時,其定型化契約應符合旨揭規定,該規定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網頁(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5486b053-67e1-47e8-90e4-a9a59529dc87)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