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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標示相關法規疑義」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科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03月03日FDA器字第1099906446號函辦理。

二、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品名、用途、用法及保存方法、淨重、容量或數量、全成分名稱、使用注意事項、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批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上揭規定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5月30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603869號公告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合先敘明。

三、前揭所定化粧品應標示事項,係屬消費者選購及購買後須長久知悉、可立即查得之資訊,當應使消費者一目瞭然、明顯清晰,可直接辨識,以利於選擇,達公平交易及維護其安全與權益之目的。

四、是以,凡屬化粧品管理者,均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第1項等規定於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明顯標示應標示事項之標題及內容。倘前揭化粧品應標示事項所需刊載面積確於外包裝或容器最大之表面積無法完整標示者,得以多層標籤方式標示同條文第1項第5款之內容,惟應以清楚可識別文字標明該款事項內容之位置,使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易於查覽,且該標籤應具備不易脫落之特性。另,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最大之表面積小於四十平方公分者,仍依前揭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