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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產品回收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科

一、基於民眾用藥安全,請相關業者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配合下架回收相關事宜。

二、依據藥事法第80條第2項規定,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違者依藥事法第94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10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據藥物回收處理辦法第八條: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製作銷售藥物之完整運銷紀錄,並督促其各級銷售之藥商保存相關運銷紀錄,內容應包括產品之名稱、含量、劑型、批號,受貨者之名稱、地址、出貨日期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