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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造、販售之「"永大明" 圓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5號)」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科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03月15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20030690號函辦理。

二、案係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造、販售之「"永大明" 圓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5號)」,部分產品外觀與許可證核准內容不符一事,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

三、為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如有案內產品請立即下架勿再販售與使用,並儘速配合回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