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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藥局得兼營醫療器材零售業務之範圍及種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科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30日衛授食字第1101602272號函辦理。
二、旨揭「藥局得兼營醫療器材零售業務之範圍及種類」草案,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600211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三、旨揭公告如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