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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餐廳活動

面對後疫情時代,生活逐漸回歸正軌,餐飲業人潮也逐漸回流,新竹縣為打造健康安全智慧城市,幫助餐飲業重拾往日光景,並提供消費者安心的選擇,新竹縣衛生局持續辦理優良餐廳分級評核,鼓勵業者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通過評核頒發「優」或「良」的認證標章,供業者張貼、置放於店面明顯處,並透過媒體提升業者曝光率,持續朝向家家有標章,共下愛健康的目標前進,營造健康消費環境。

本次參與輔導評核之餐飲業者共125家,榮獲「優」級113家、「良」級12家,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從業人員管理,作業環境管理,設施設備管理與品質管理」等4大面向,進行安全衛生管理稽查及輔導,期許能持續提升本縣餐飲業者自主衛生管理能力,進而確保餐點的安全與衛生品質。

秉持著新竹縣縣長楊文科「老中青幼統統照顧」的施政目標,除「優良餐廳評核」外,更推動「我的餐盤」、「健康餐盒」等多項政策,針對銀髮族推廣吃得下、吃得夠、吃得對、吃得巧等飲食概念,讓廣大外食族有更多健康原型食物的飲食選擇,不僅吃得聰明,更是健康營養又充足。

今日典禮更搭配新竹縣農業處推動「有機好物」一同展覽,將新竹縣關西鎮在地有機友善好物推廣給民眾,不只有仙草,還有其他在地青農產品,結合美學融入日常,與我們一同探索關西沉靜式的美好。

為提升民眾對正確食品廣告的認知新竹縣衛生局於臉書「家家有標章 共下愛健康」粉絲頁,舉辦食品違規廣告有獎徵答活動,宣導食品違規廣告案例,提升民眾對於食安法及實務上的認知,今日邀請獲獎民眾前來領獎,深化政府與民眾的互動及參與度。

本次通過「112年度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之餐飲業者,名單將公告於衛生局網頁,並同步公告於臉書「家家有標章 共下愛健康」粉絲頁,供消費者查詢。最後,衛生局呼籲,民眾在外用餐時,用餐及購物前可參考「優、良」標章,多選擇優良廠商消費,才能「吃得健康又安心」。

為提供鄉親一個優質的餐飲環境,鼓勵縣內餐飲業者建立衛生自主管理制度,提升餐飲衛生水準及確保品質安全,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將辦理餐飲衛生分級評核,凡報名參加優良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活動認證之業者,衛生局將擇期至其食品作業場所進行輔導、評核,凡於環境衛生、清洗處理、人員管理、製作場所管理等方面,都能注重衛生安全管理並符合規定者,即可通過評核獲頒優、良標章,並於衛生局及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正式公告於網頁,提供消費者用餐場所選擇之參考。

★新竹縣「113年優良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報名須知:

、報名資格:設立於本縣之餐飲業別依序如下:

1.觀光旅館(含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2.宴席餐廳。

3.一般餐廳。

4.自助餐廳。

5.學校醫院附設餐廳。

6.美食街之小型餐飲店。

7.速食業。

8.早餐店。

9.大賣場或超商等零售通路之即食熟食區。

10.飲料冰品店。

11.其他經各縣市衛生局認定者。

二、報名時間:113年1月8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或額滿為止)。

三、報名方式:業者備齊報名表及需檢附之文件擇下列方式之一報名:

1.郵寄報名:302099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七街1號 食品藥物科收。

2.親自報名地點:新竹縣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科(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七街1號2樓)。

四、申請文件:

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基本資料表(單一餐飲場所、連鎖餐飲業總部及連鎖餐飲業所有分店所需檢附之文件,詳如附件一、二)。

五、評核方式:

1.現場評核:由業者自願參加,或由本局主動評核。現場評核時間之安排,由衛生局人員或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核小組,於該業者之作業場所進行評核。

2.稽查評核:衛生局例行稽查及評核。

六、評核標準:評核表單依據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表,詳見附件三。

七、評核結果:

1.「優級標章」:未達二個主要缺失。

2.「良級標章」:二個主要缺失以上,未達四個主要缺失。

3. 四個主要缺失以上,判定不通過。

備註:如業者對於現場評核結果有異議,可於第一次現場評核後,向衛生局提出重新評核,衛生局會安排重新評核時間,以提出1次為限。

八、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證書(標章)之核發:

衛生局根據現場評核結果或於例行稽查評核確認可符合核發標準,核發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標章(優、良),並公布於衛生局網站,另副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九、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證書(標章)之有效期限:2年

十、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證書(標章)之廢止:

已通過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標章,並副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追蹤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者,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再經查核後,結果仍不符合規定者。

2.通過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之業者於證書有效期限內發生食品中毒案件,且經衛生局判定屬實者。

3.永久停工。

4.場所變更與發證地址不符者。

5.其他重大缺失者。

十一、本規範現場評核相關作業流程圖,詳見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