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01月21日高市衛藥字第11030483400號函辦理。
二、案係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請食藥署協助檢驗案內貴公司製造販售「70%反雷射絕對抽斑霜O.D.A White」(到期日:2022 05)之化粧品產品,經該署檢驗,案內「70%反雷射絕對抽斑霜O.D.A White」檢出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Tretinoin」424 ppm,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
三、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不得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但因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無可避免,致含有微量殘留,且其微量殘留對人體健康無危害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6條規定:「化粧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4、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或依第3項公告之事項。…。」,同法第17條規定:「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3、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或依第3項公告之事項。…。」,同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化粧品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1、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或依第3項公告之事項。…。」。
四、次按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化粧品回收作業,依回收化粧品對人體健康之風險程度,分為下列3級:1、第1級(一)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同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所定回收完成期限,規定如下:1、第1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1個月;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縮短為14日。…。」,本案核屬第1級化粧品回收作業。
五、請機構業者倘有陳列販售旨揭化粧品,應配合旨揭公司回收作業,以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