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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碧雅詩國際販賣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之「EYE PUTTI 雙眼皮液(製造日期:2019/4/10)」化粧品品質,已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第3項規定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01月28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030051662號函辦理。

二、案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網路「網址:https://www.s3.com.tw/TC/PDContent.aspx?yano=f34482898,網頁下載日期:109/2/25」價購旨揭產品,其檢出甲苯2.5ppm,違反化粧品衛生相關之規定,業經本局110年1月28日裁罰在案。

三、經該公司109年11月20日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略以:「…案內產品經容器檢測報告,容器未含甲苯…。」,並檢附案內產品來源、全成分明細未含甲苯成分之證明,及提供日本檢驗報告表示產品中檢出之甲苯可能來自成分中之「AMMONIUM STYRENE/ACRYLATES COPOLYMER」。

四、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月8日函詢該署上述違規情事,另該署110年1月19日函復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內容略以:「…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防免致敏、刺激、褪色等對人體健康有害之情事,得限制化粧品成分之使用;另依108年5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81601761號『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規定,甲苯成分限使用於化粧品種類表指甲用化粧品類。…倘經貴局釐明旨揭產品非指甲用化粧品,經檢出甲苯成分,則涉違反前開規定…。」

五、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禁止使用與微量殘留、前項限制使用之成分或有其他影響衛生安全情事者,其成分、含量、使用部位、使用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同法第22條規定:「化粧品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一、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或依第3項公告之事項...。」

六、請轄內相關業者將案內產品下架並配合廠商回收事宜,勿再陳列販售上開違規產品,以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