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縣政府衛生局113年3月4日新縣衛健字第1133600173號辦理。
二、依據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國健癌字第1120360294號公告修正之預防保健服務之乳房X光攝影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原則辦理。
三、因應有單位反映目前備查均為紙本公文,且備查文件多為重複性文件,爰修正每月函報本局文件如下:
(一)每月「預防保健乳房X光攝影車巡迴篩檢行程表」如下方相關檔案。
(二)放射師支援報備核准證明文件影本。
四、以下項目若有異動或更新,再函送本局備查:
(一)乳攝車通過國民健康署「預防保健服務之乳房X光攝影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公文影本。
(二)放射師國民健康署審查通過公文影本。
(三)影像判讀醫師國民健康署審查通過公文影本。
(四)與本縣具「乳癌確認診斷或乳癌確認診斷及治療醫院」簽訂合作契約(內容需含括後續轉介及資料回報流程說明)。
五、未依規確實完成申請或申報者,國民健康署將核扣該場次提供之預防保健乳攝篩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