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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

  • 發布單位:機關單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第五款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爰此,若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及應進行通報。 (一) 線上通報: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https://fadenbook.fda.gov.tw/) (二) 其他非系統方式通報: 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食品業者主動通報表.ods(如附件) 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食品業者主動通報表.xls(如附件)

分類

食品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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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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