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第五款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爰此,若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及應進行通報。
(一) 線上通報: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https://fadenbook.fda.gov.tw/)
(二) 其他非系統方式通報:
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食品業者主動通報表.ods(如附件)
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食品業者主動通報表.xls(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