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略以:雇主應於移工「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有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者,雇主應安排該移工辦理再檢查及治療,並應於收受指定醫院核發之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正本文件,送本局備查。
二、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2條第二類外國人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得提前於7日內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三、申辦資格:一般民眾、仲介公司。
四、作業流程:
(一)移工健康檢查複檢請備齊下列文件送本局核備:
1、移工健康檢查複檢核備申請書(請加蓋雇主印章)。
2、雇主委託仲介公司辧理之委託書。
3、勞動部核發聘僱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名冊影本1份。
4、國內移工健檢指定醫院/確認機構診斷證明書正本1份。
5、聘僱外國人名冊1式2份。(2份均貼相片正本)
6、貼足郵資掛號回郵信封1個。(填寫收件人及地址)
(二)提前或展延定期健檢備查資料:
1、移工健康檢查複檢核備申請書(請加蓋雇主印章)。
2、雇主委託仲介公司辧理之委託書。
3、勞動部核發聘僱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名冊影本1份。
4、說明書及相關文件。
5、聘僱外國人名冊1式2份。(2份均貼相片正本)
6、貼足郵資掛號回郵信封1個。(填寫收件人及住址)
五、
1.受理時間:上班時間(AM8:00~12:00,PM13:00~17:00)
2.受理單位:行政科
3.服務電話:03-5518160轉分機211、215
4.服務傳真:03-5511347
5.交付方式: 文件郵寄(或臨櫃繳交):302099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七街1號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疾病管制科(移工健檢)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