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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者,產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相關規定」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科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08月05日衛授食字第1101607539號函辦理。

二、旨揭「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者,產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相關規定」草案,業經衛福部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602967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三、旨揭公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