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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七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六、附表七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科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07月07日衛授食字第1111405952號函辦理。

二、旨揭「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111402718號及衛授食字第1111402719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