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內容:
民眾設籍於本縣或外縣市因病或自然死亡且大體停放於本縣者,申請人得向衛生所或指定醫療機構提出行政相驗申請,得採親洽或電洽之方式。經判斷屬行政相驗範疇並經醫師現場相驗,予開立死亡證明書。
二、申請應備文件:
- 往生者及申請人之身分證。
- 往生者疾病診斷證明書或生前就診病歷摘要等資料。
三、行政相驗費用:
- 衛生所:1,000元(含發給死亡證明書4份,申請加發者,每份加收10元)。
- 指定醫療機構:2,000元~5,000元(依本縣核定之醫療機構自費醫療項目及收費標準)。
- 本縣縣民具低收入戶成員身分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免收取本項費用,並由衛生所協助執行。
注意事項:因意外死亡或無法判斷是自然死亡者,如車禍、他殺、自殺、身分不明者、不明原因暴斃或無法提供病歷摘要、診斷書及用藥紀錄等資料,皆須請家屬向所轄派出所報案並報請司法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