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往生者身分證.申請人證件。
2.如屬重病身亡:請檢附原診治之醫院、診所病歷摘要或診斷書等資料(病危通知、長期用藥、殘障手冊、重大傷病卡等佐證資料),再由醫師依專業現場判斷。
3.無提供病歷摘要或診斷書之自然老死:屆時再由醫師依專業現場判斷,為自然老死時,請家屬簽具切結書,並可請村里鄰長等人士會同簽章後受理;或逕洽當地派出所通報司法相驗。
4.如有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請家屬至警政單位報案,依司法相驗程序報請檢察機關相驗(例如:噎到、跌倒、車禍、頭部外傷、中毒等原因造成往生,一律報司法相驗)。
5.現場進行行政相驗程序,如發現有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疑慮,仍須轉介司法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