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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行政相驗申請流程

  • 發布單位:醫政科

一、服務內容:民眾設籍於本縣或外縣市因病或自然死亡且大體停放於本縣者,申請人得向衛生所或指定醫療機構提出行政相驗申請,得採親洽或電洽之方式。經判斷屬行政相驗範疇並經醫師現場相驗,予開立死亡證明書。

二、申請人資格:申請行政相驗應由家屬出面辦理,孤老無依案例得由機構負責人(如榮民之家,某某安養中心)、里長…等出面申請。

三、申請應備文件:
1. 新竹縣政府衛生所行政相驗申請書(向衛生所申請需檢附)。
2. 往生者之身分證正本。
3. 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發還)。
4. 往生者疾病診斷證明書或生前就診病歷摘要等資料。

四、行政相驗費用:
1. 衛生所:新臺幣1,000 元(含發給死亡證明書4 份,申請加發者,每份加收10 元)。
2. 指定醫療機構:新臺幣2,000 元~5,000 元(依本縣核定之醫療機構自費醫療項目及收費標準)。
3. 本縣縣民具低收入戶成員身分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免收取本項費用,並由衛生所協助執行。

注意事項:因意外死亡或無法判斷是自然死亡者,如車禍、他殺、自殺、身分不明者、不明原因暴斃或無法提供病歷摘要、診斷書及用藥紀錄等資料,皆須請家屬向所轄派出所報案並報請司法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