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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逆設計有限公司於未符合化粧品工廠場所充填包裝「EYECANDL滾珠香水油(製造日期:2020/10/13)」化粧品一案

主旨:有關目逆設計有限公司於未符合化粧品工廠場所充填包裝「EYECANDL滾珠香水油(製造日期:2020/10/13)」化粧品一案,已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01月2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030054752號函辦理。

二、案係民眾以不良事件通報表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化粧品反映,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1月17日至「Eye Candle造型蠟燭工作室(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安居街60巷4號)」查獲旨揭產品,其未標示「製造廠名稱及地址」、「全成分」,另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化粧品檢查紀錄表鄧君表示略以:「…案內產品為購入精油,再自行調配香味,並包裝成產品販售…」,違反化粧品衛生相關法規,業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月21日裁罰在案。

三、經該公司109年12月16日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略以:「…本公司於公司登記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厦門街99巷11號3樓)製作EYECANDL滾珠香水油,無工廠登記證…無包裝作業(填充、分裝及貼標)環境會勘核准函…」,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

四、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完成工廠登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其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得執行現場檢查。」同法第22條規定:「化粧品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二、違反第8條第1項規定。三、違反第8條第2項規定,經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五、按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化粧品回收作業,依回收化粧品對人體健康之風險程度,分為下列3級:一、第1級:…(三)違反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由未辦理工廠登記場所製造。…。」同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17條1項、第2項所定回收完成期限,規定如下:一、第1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1個月;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縮短為14日。……。」,本案核屬第1級化粧品回收作業。

六、請相關業者將案內產品下架並配合廠商回收事宜,勿再陳列販售上開違規產品,以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