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發布日: |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 |
法規體系: |
衛生類 |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新竹縣長期照顧相關計畫工作,
審議失能評估疑義個案,特設新竹縣長期照顧失能評估疑義個案審議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疑義個案,指經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長照中
心)評估及經內部會議討論仍無法解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照顧管理專員本於個人專業訓練,且在照顧管理督導之協助或
指導下完成家 訪評估,據以核定照顧計畫(含服務項目及額
度),但個案或其家屬質疑或不接受該核定結果之爭議個案。
(二)其他由長照中心認定之疑義或爭議個案。
三、本小組置組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局處長以上層
級擔任,其餘組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代表二至三人。
(二)學者、專家一至三人。
(三)服務使用者相關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組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組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組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本小組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縣長就本府社會處及衛生局人員派兼之。
四、本小組工作職掌如下:
(一)確認個案失能程度等級及失能補助標準,並解決相關爭議個案
問題。
(二)疑義個案處理情形追蹤及協助推動管考機制。
五、本小組視情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出席組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過半數組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組員過半數之同意;
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組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屬機關(單位)
或團體代表兼任之組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組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組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
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及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