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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保健服務之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驗醫事機構資格審查原則」修正第二點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單位:健康促進科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2年12月26日國健癌字第1120361610A號函辦理。

二、國民健康署修正「預防保健服務之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驗醫事機構資格審查原則」第二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刪除需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前通過國民健康署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驗資格審查之規定;刪除診所或獨立設置之檢驗所,修正為檢驗醫事機構。修正為「限年度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驗量低於三千件之檢驗醫事機構」。

(二)修正第二點第二項:將原定有效期限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部分,延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須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認可協議認證機構認可之能力試驗執行機構,每年二次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驗能力試驗合格。

三、本資格審查原則及附表登載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http://www.hp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