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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藥事人員執業異動申請書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科

依據藥師法第7條第一項:「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依據藥師法第7條第二項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依據藥師法第10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藥師法第22條第一項:「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聯絡人  張小姐

連絡電話  03-5518160 分機232

分類

承辦單位

證件是否正本

受理方式

申請方式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