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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 發布單位:毒防心衛科

新竹縣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05月18日新竹縣政府(110)府授衛毒防字第1108550554號函修正第三、四點,自函頒日生效。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毒品危害防制相關業務,緊密連結反毒網絡,有效防制民眾受毒品危害,維護縣民身心健康,特設新竹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毒品危害防制工作年度計畫。

(二)策劃、協調與推動本縣有關毒品危害防制相關事宜。

(三)建構本縣毒品防制網絡。

(四)輔導民間戒毒團體之設置。

(五)其他有關本縣毒品危害防制業務。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新竹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之命,綜理本中心幕僚事務。本中心置諮詢委員九至十七人,除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專家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一)社會處處長。

(二)教育處處長。

(三)勞工處處長。

(四)民政處處長。

(五)行政處處長。

(六)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

(七)毒品防制相關專家學者一至八人。

四、本中心下設五組,綜合規劃組及醫療服務組由衛生局主政、保護扶助組由社會處主政、預防宣導組由教育處主政、犯罪預防組由警察局主政,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主政局處首長兼任,其任務如附件(新竹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組織架構圖)。

五、本中心每年召開諮詢委員會議二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諮詢委員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擔任主席;副主任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中心諮詢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諮詢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中心各小組得視議題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分組會議。

八、本中心及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列席。

九、本中心諮詢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支領出席費。

十、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單位分別依編組任務執掌編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