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2月6日FDA器字第1121610709號函辦理。
二、依衛生福利部於110年9月7日衛授食字第1101606101號公告訂定「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規範生菌數容許量如下:(1)三歲以下孩童用、眼部周圍用及使用於接觸黏膜部位之化粧品必須在100 CFU/g或CFU/mL以下。(2)其他類化粧品必須在1000 CFU/g或CFU/mL以下。且不得檢出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綠膿桿菌(Pseudomonas aeruginosa)、金黃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或白色念珠菌(Candida albicans)等。
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規定,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四、為維護國人之健康與安全,請勿輸入、製造或販售旨揭違規產品,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