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1日衛授食字第1131601009號函辦理。
二、「申請源自人體細胞之外泌體使用於化粧品之個案審查應檢送文件」,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以衛授食字第1131600511號令訂定發布。
三,本發布令,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
四、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1日公告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其中「Cells, tissues or products of human origin」之但書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就個別業者之各別外泌體個案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併註「有關個案審查,個別業者應檢送各別外泌體之捐贈者資格、製備過程與檢驗報告、安定性試驗、安全性試驗,以及吸收、分布、代謝、排泄試驗等文件或資料」,業者須依旨揭規定,檢送相關資料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審查,通過後始得用於化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