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2月22日桃衛藥字第1110112292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司持有之「“明達” 免散瞳眼底照相機(衛署醫器外製字第000497號)」醫療器材許可證,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2年12月15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612222號公告廢止。
三、旨揭公告廢止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資訊已登載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業務專區>醫療器材>資訊查詢>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或各類月報查詢系統(該署首頁 > 業務專區 > 醫療器材>藥物許可證暨相關資料查詢作業)供下載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