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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回收晶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製造、販售之「醫療級超導石墨烯圍脖」等3項產品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科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1年12月23日府授衛食藥字第1110342411號函暨衛生福利部111年11月15日衛授食字第1110029143A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公司所附衛部醫器製壹登字第006233號醫療器材登錄產品資料,摘要如下:

(一)「醫療級超導石墨烯圍脖」產品外盒標有「衛部醫器製壹登字第006233號」、「主治效能:限醫療器材管理辦法『O.3490 軀幹裝具』第一等級鑑別範圍」及「用法:包覆於脖圍之處」。

(二)「石墨烯超導極塑衣」(型號:JJ0075-1)產品外盒標有「衛部醫器製壹登字第006233號」及「效能、用途或適應症:限醫療器材管理辦法『O.3490 軀幹裝具』第一等級鑑別範圍」。

(三)「WELL-DAY美姿勢矯正帶」產品外盒標有「衛部醫器製壹登字第006233號」及「主治效能:限醫療器材管理辦法『O.3490 軀幹裝具』第一等級鑑別範圍」。

三、前開三項產品經衛生福利部查察其結構及主要材質(含石墨烯之聚酯纖維或尼龍等),尚難達成其外盒所標示之醫療效能,亦無法達到該登錄品項鑑別「O.3490 軀幹裝具」之醫療效能;案關產品照片,客觀上為「圍脖」、「衣服」及「姿勢矯正帶」等態樣,爰判定非屬該登錄字號核准產品,不以醫療器材管理。

四、旨揭公司於前述態樣之一般產品,標示醫療器材登錄字號之行為,將致消費者因誤信有該等登錄字號產品能達成之醫療效能,從而購買產品,卻因虛偽標記之產品實際無法達成醫療效能,不僅危害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身體健康,更易造成其延後就醫而造成生命危害,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

五、機構業者倘有陳列販售案內3項產品,應配合該公司回收作業,以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