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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專案製造或輸入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產品,其有效期間調整如下說明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科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01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11613163A號函辦理。

二、現行國內疫情趨緩,雖相關防治工作將逐漸回歸常態進行,惟附件所列產品仍具緊急公共衛生防治需用,故調整前述產品核准有效期間,由原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止改為至112年6月30日止,其餘事項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