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2年01月18日新北府衛食字第11200833842號函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1月11日FDA器字第1119068898號函,及111年11月14日FDA器字第1119058459號函辦理。
二、案係本局111年10月21日至貴公司查獲「AIRCON氣壓式血液循環健康器」產品,該產品後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判定應以醫療器材列管,惟該產品未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已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
三、本案回收係屬第ㄧ級危害,為保障民眾使用藥物安全,如有案內產品請立即下架勿再販售與使用,並儘速配合回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