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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附表六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科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21日衛授食字第1121400861號函辦理。

二、案係「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附表六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121400858號及衛授食字第1121400859號公告修正發布,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