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03月0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99414號函暨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21日衛授食字第1121600443A號函辦理。
二、案係原為橋締股份有限公司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請醫療器材廣告案,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釐清旨揭產品是否符合許可證原鑑別內容。隨後啟動複查作業,現已確認該產品非屬「J. 6430液體藥物給藥器」鑑別範圍,衛生福利部予以撤銷許可證。
三、依衛生福利部前揭號函,旨揭產品恐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基於民眾健康安全,如有陳列販售案內產品請立即下架勿再販售與使用,並儘速配合回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