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03月03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20021978號函辦理。 二、案係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造、販售之「"永大明" 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及「"永大明" 圓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5號)」部分產品外觀與許可證核准內容不符,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 三、為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如有案內產品請立即下架勿再販售與使用,並儘速配合回收事宜。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03月03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20021978號函辦理。
二、案係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造、販售之「"永大明" 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及「"永大明" 圓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5號)」部分產品外觀與許可證核准內容不符,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
三、為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如有案內產品請立即下架勿再販售與使用,並儘速配合回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