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Q&A」,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規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下稱嬰兒配方食品),不得涉及廣告及促銷行為。
二、為利於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廣告認定及管理,衛生福利部已於112年2月14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203357號令訂定發布「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 另,為利業者遵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於署網發布「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Q&A」供各界參考,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或首頁 > 業務專區 > 食品 > 嬰幼兒食品專區 >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相關規定網頁自行下載。
三、請惠予檢視貴公司網頁登載之內容,倘有違反前述規定,請儘速刪除,以符合規定,否則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