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使用特定魚種為品名之相關產品標示」。
說明:
一、重申「鱈形目」的魚種方得標示為「鱈魚」,非屬「鱈形目」魚種卻標示「鱈魚」,即屬標示不實。「圓鱈、扁鱈」未依前述規定標示清楚而使消費者誤解為「鱈魚」,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台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並須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7月14日FDA食字第1051302452號函供參(附件)。
二、本署提供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0800-035-958、03-561-9633、食品標示諮詢服務信箱 foodlabel@hibox.biz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