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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加水站水質檢驗說明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科

1.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8月26日FDA食字第1109034534號函,針對尚須充分加熱煮熟後始得供食(飲用)之食品,無檢驗微生物之必要。

2.本縣加水站業者如已於加水站張貼「請煮沸勿生飲」或等同意義文字,已標示告知消費者所販賣者為尚須加熱煮沸後始得飲用之水(經加水槍或出水口販賣之飲用水),故該等販賣之盛裝水即無須進行微生物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