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惠落實標示。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於107年8月21日公告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包裝食品如含有公告之11項致過敏性內容物,其包含: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羊奶(不包括由牛、羊奶取得之乳醣醇)、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等10項及其製品,以及使用亞硫酸鹽類等終產品其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10毫克以上者,須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相關醒語資訊。自109年7月1日實施(依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二、上開規定之相關資料可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http://www.fda.gov.tw)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查詢。
三、倘產品未依上開規定辦理標示,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如標示有不實或易生誤解等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0800-035-958、03-561-9633、食品標示諮詢服務信箱 foodlabel@hibox.biz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