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12年3月22日新修正之《菸害防制法》規定,已修正訂立包含「全面禁止電子煙等各式類菸品」、「擴大禁菸室內外場所(含大專院校)」、「提高禁菸年齡至20歲」。修法後將電子菸歸類為「類菸品」,並全面禁止民眾使用電子煙,違規使用電子煙可處2,000元至1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