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資通訊安全及確保業務持續運作,提供可信賴之資通
訊服務,建立安全及可信賴之電子化服務,特訂定本政策。
二、本政策係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並考量本府業務需求訂定。
三、為有效推動本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要求,設置本府資通
安全管理委員會及其資通安全推動中心(以下簡稱推動中心)辦理本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各項控制措施之實施。
四、本政策目的為確保資訊業務之永續經營,建立資料處理、傳送及儲存之安全環境,確保本
縣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安全,以保障民眾權益。
五、依下列分工原則,配賦有關單位及人員權責:
(一)資訊安全政策、計畫及技術規範之研議、建置及評估等事項,由推動中心安全預防組負責辦理。
(二)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各業務單位負責辦理。
(三)資訊機密維護及安全稽核等事項,由推動中心稽核小組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辦理。
六、本政策之範圍如下,有關單位及人員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管理規範或實施計畫,並定期評估
實施成效:
(一)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二)電腦系統安全管理。
(三)網路安全管理。
(四)系統存取控制。
(五)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
(六)資訊資產安全管理。
(七)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八)營運持續管理計畫之規劃與管理。
七、人員應適當施予資訊安全教育訓練,提升資安觀念,人員調職或離職應終止其資通系統作業
權限,並辦理資訊資產移交或歸還。
八、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應依據法規或契約實施廠商安全管理,防止
機敏資料或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資訊系統應依相關法規或契約規定,
完成資通系統分級,並依防護基準執行控制措施。
九、對外網路連線應採取加密通道作業,建立網路流量監控機制,確保網路之持續可用;未經當事
人授權之個人資訊不得於網路上公開,訂定電子郵件使用規定,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之傳送應採
取資料加密等保護措施。與外界網路連接之網點,應以防火牆及其他必要安全設備,禁止私設
無線網路連接本府公務用網路,防止未經授權的網路存取。
十、任何遠端連線作業應採「原則禁止、特例允許」方式辦理,單位人員或委外廠商因地理限制、
處理時效及專案特性等因素,須開放遠端連線存取或維護時,皆須提出申請並經授權核可始開
放遠端連線作業;廠商遠端連線,應遵守本府資安相關管理規範,並於作業期間留存日誌紀錄。
十一、因公務需求申請資通系統存取控制授權,應以最小授權為原則並留下紀錄。
十二、系統發展應在系統生命週期之初始階段,即將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管理需求納入考量,系統
之維護、更新、上線執行及版本異動作業,應予安全管制,避免不當軟體、暗門及電腦病毒等
危害系統安全。
十三、資訊資產應依據安全等級分類,訂定資產項目及擁有者。資料保護或公開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辦理。
十四、明定有關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之設備安置、周邊環境、人員管制及其他安全管理措施,以確保
系統及資料之安全。
十五、應訂定營運持續管理計畫和資訊安全事件緊急處理機制,並依不同安全等級,採取適當及充足
之資訊安全措施。
十六、建立資訊安全稽核制度,定期及不定期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包含資訊業務委外廠商稽核。
十七、本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必要時得依最新法令、技術及業務或其他發展現況隨時評估,確
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