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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各類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有效期介於112年6月3日至113年6月2日者,展延1年,請查照。

一、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下稱 本辦法)第6條規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以下稱長照人 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領證之日起6年;同辦法第 6條及第7條規定,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 後,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前6個月 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資料及繳納費用,向原登錄長照 服務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更新;同 辦法第9條規定,長照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 每6年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達120點以上。
二、109-111年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 峻,全國長照人員皆全心投入照顧服務工作,且為降低群 聚感染之風險,部分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取消或暫緩辦 理,為維持現有長照體系正常運作,參照本部110年4月 15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973號函就醫事人員處理原則,針 對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介於112年6月3日至 113年6月2日者,如未能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屆至前 申請更新,可免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貴府申請核 准,有效期限展延1年,並請貴府輔導所轄長照機構或服 務提供單位,該管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屆至 之日起1年內完成所缺積分,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更新。
三、本次新發之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日期,為自原發認證證明文 件屆滿第六年翌日。如某長照人員原應於112年6月3日更 新認證證明文件,經自動展延後,可遲至113年6月2日申 請更新,但其新領認證證明文件之有效日期為118年6月 3日,不因展延換照而延長下一張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日 期。
四、有關長照 人員如具醫事人員身分,所完成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 經貴單位合於本辦法附件二之繼續教育實施方式且認屬長照繼續教育課程性質相近,繼續教育積分得相互採認,前述長照人員所完成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亦可以個人方式自費申請,向22家衛生福利部22家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認可單位檢附醫事課程完訓資料申請長照積分認可。

五、檢附長照繼續教育積分系統及繼續教育積分查詢QA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