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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水站盛裝水及包裝飲用水之正確標示

1.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8條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另,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

2.加水站盛裝水及包裝飲用水品名應依上開規定如實標示,如經相關設備過濾後,以該過濾設備名稱標示其水品名稱,應與事實相符;倘以改變水之物化性質標示水品名稱者,應具科學證據,以上均應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備查。

3.另,品名倘使用「活」、「活礦」、「活礦泉」、「量子」、「健康」、「負氫」、「磁礦化」、「磁能」、「磁氧」、「磁礦」、「活氧」、「能量」、「能量活化」、「小分子水」等字樣,視同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之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4.上開字樣或其等同字義之字樣,倘涉及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亦視同違反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