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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附表十三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四、附表五、附表七。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9月14日衛授食字第1121409785號函辦理。

二、旨揭「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修正草案,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121404883號及衛授食字第1121404884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三、旨揭公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自行下載。